依据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三百八十二条:‘贪污数额巨大(十万明币以上五十万明币以下),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;第三百九十七条:‘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’;第二十九条: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按主犯处罚,但情节较首要分子轻微的,可从轻判处’。吴天的行为构成三罪,且为从犯中的主要参与者,应数罪并罚。”
法警呈上吴天的银行流水,显示均平二十八年一月十五日,五十万明币从周富贵的关联账户转入吴天妻子的账户;还有吴天签字的“道路工程材料检测报告”,经司法鉴定,报告上的“千叶县工程质量检测中心”公章为私刻,检测数据全系伪造,其中“碎石强度不达标”的结论,实为吴天与检测人员串通编造;最让旁听席愤怒的是,法警展示的吴天奢侈品照片——三块手表摆放在一起,表盘上的钻石闪着光,丝绸衣物上绣着金线,“这些钱,够五户茶农修一年的茶棚,够十个孩子读三年书!”后排的茶农代表忍不住喊出声,张文审判长温和地说:“大家冷静,庭审会还原所有真相,给百姓一个交代。”吴天听到这话,头垂得更低了,声音细若蚊蝇:“我认罪……那些钱是我拿的,报告是我伪造的,陈峰的行程是我告诉林茂的。”
随后,李明指控被告人赵虎犯故意杀人罪(共犯)、滥用职权罪、包庇罪:“被告人赵虎身为千叶县警司司长,均平二十八年四月,明知周富贵、吴天意图暗杀陈峰议事长,仍利用职务便利,从县警司备用枪支库偷出制式手枪一把,交给林茂,并告知‘用完扔到江里,没人能查到’;同时,均平二十六年至均平二十八年,赵虎多次包庇茶叶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,除李建国案外,另有五起茶农被殴打、恐吓的案件,均被其压为‘民事纠纷’或‘不予立案’,其中茶农刘大成因拒绝售茶给团伙,被打断两根肋骨,赵虎却以‘双方互殴’为由,仅让团伙赔偿五千元明币;此外,赵虎还违规使用警司权力,为茶叶团伙的运输车辆提供‘免检’便利,帮助其逃避税费,三年共偷逃税费一百二十万明币。
依据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二十九条:‘共同犯罪中,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犯,但情节恶劣的除外’;第一百二十三条:‘故意杀人未遂,情节恶劣的,处终身监禁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;第三百九十七条:‘滥用职权致使多人受害的,处终身监禁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。赵虎的行为构成三罪,且情节恶劣,应数罪并罚。”
关键证据逐一亮相:县警司枪支库的监控录像(经技术恢复,显示均平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晚,赵虎用备用钥匙进入枪支库,拿走一把手枪);枪支鉴定报告,确认林茂被捕时携带的手枪,与县警司丢失的枪支型号、序列号完全一致;还有五起被压案的卷宗,每本卷宗的审批意见栏都有赵虎的签名,写着“无犯罪事实,不予立案”,但卷宗内附有茶农的伤情照片、证人证言。赵虎的辩护人辩解:“审判长,被告人赵虎提供枪支是受周富贵胁迫,且对暗杀计划不知情,只是‘借用’枪支;包庇行为也是因害怕周富贵报复,请求认定为胁从犯。”人民陪审员巴特尔立刻反驳,他常年在草原上处理牧民纠纷,最懂“胁迫”的界定:“赵虎是警司司长,手握执法权力,若真受胁迫,完全可向市警司或监督协会举报,而非协助偷枪;监控录像显示,他送枪时对林茂说‘小心点,别留下痕迹’,这明显是明知暗杀计划,还提供帮助;至于包庇,三年间多次压案,若真是害怕报复,为何不早收手?这是主观故意,不是胁从。”巴特尔的话让旁听席点头声一片,赵虎的脸瞬间涨成了紫红色,说不出反驳的话。
接下来,李明指控被告人孙亮犯滥用职权罪、受贿罪:“被告人孙亮身为千叶县都察院主事,均平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,收受周富贵三十万明币,压下茶农举报二十余起,包括茶叶压价、工程腐败等,对监督协会的调查以‘证据不足’为由驳回,导致民生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。其中,均平二十七年十月,乡监督协会提交‘茶叶团伙垄断调查报告’,孙亮将报告压下,未上报市都察院,还篡改报告结论,将‘垄断属实’改为‘市场正常竞争’;此外,孙亮还利用职务便利,为茶叶团伙的成员在‘优秀商户’评选中提供便利,使其获得政府补贴五万明币。
依据《大明国刑律典》第三百八十二条:‘受贿数额巨大(十万明币以上),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公民权利终身’;第三百九十七条:‘滥用职权导致民生问题延误的,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’。孙亮的行为构成两罪,应数罪并罚。”
证据包括孙亮的受贿记录(银行流水显示三十万明币分三次转入其账户)、被压案的举报材料(二十余份举报信,均有孙亮的签字“不予立案”)、篡改的监督报告原件(上面有明显的涂改痕迹)。孙亮全程低着头,认罪态度较好,说“我知道错了,不该拿百姓的信任换钱,不该压下茶农的举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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