均平三十六年十二月六日,邓州府议事会刑事司完成全部案件侦查工作,查明张海新、马香菱、王良单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、扰乱基层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形成完整证据链条,依照全国议事会异地刑事司法管辖指令,为排除地方干预、确保司法公正,依法将案件及全部案卷材料、物证、涉案人员移送至湖北汉武府刑事司法机关。汉武府刑司接收案件后,当日便完成案件核验与移交手续,将案件移送至汉武府民生都察院审查起诉,汉武府民生都察院作为法定的司法监督机构,经全面审查认为,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,但其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实质性社会危害,系基层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发的轻罪,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、积极配合调查,依法向汉武府大理寺提起公诉,建议法庭结合案件民生背景与被告人悔罪表现,依法酌情量刑。
为确保司法公开公正,汉武府大理寺受理案件后,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合议庭,为三名经济困难、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指派专业法律援助律师,保障其辩护权、质证权、最后陈述权等全部法定诉讼权利,庭审全程通过百姓公社平台同步直播,接受全国亿万百姓的在线监督,随机选取基层农民、村干部、法治监督员、信访工作人员担任百姓陪审员,全程参与案件审理与评议,庭审时间定于均平三十六年十二月十日,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司法程序。
十二月十日当天,汉武府大理寺法庭庄严肃穆,大明国国徽高悬于法庭正中央,均平法旗分列两侧,合议庭成员、公诉人、辩护人、被告人、百姓陪审员依次就位,全国议事会专项调查组、监察院、民生都察院工作人员列席庭审,全程监督司法程序规范运行。上午九时整,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,法警逐一核对三名被告人身份,确认其充分知晓法定诉讼权利后,法庭调查环节正式开始,汉武府民生都察院公诉人当庭宣读公诉书,明确指控张海新、马香菱、王良单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当庭出示伪造的印章、红头文件、求职简历、证人证言、悔过书、现场勘查记录等全部证据,每一份证据均经当庭质证、核实无误,清晰还原了三人从诉求积压到违法犯罪的全过程。面对确凿无疑的证据,三名被告人当庭放弃辩解,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深刻认罪悔罪,反复陈述自己因法治意识淡薄、诉求无门走上违法道路的悔恨之情。
法庭辩论阶段,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,指出三人的违法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,理应依法惩处,但鉴于其未造成社会危害、合理诉求曾长期被漠视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,建议法庭依法酌情从轻量刑;辩护律师围绕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,文化程度低、法治意识淡薄,主观恶性较小,违法情节轻微,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,发表罪轻辩护意见;百姓陪审员结合基层治理实际发表意见,坦言三人的违法行为固然需要惩处,但基层议事会与监督协会的失职是矛盾激化的重要诱因,建议法庭在依法裁判的同时,持续推动基层治理整改,从源头化解群众诉求矛盾。合议庭休庭评议期间,结合案件事实、法律规定、公诉意见、辩护意见与百姓陪审员意见,严格依据《大明国宪典》《大明国刑法典》相关规定,充分考量案件的民生背景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,依法确定判决结果。复庭后,审判长当庭宣读一审判决:被告人王良单在共同违法犯罪中积极参与、主动实施伪造公文等行为,起主要作用,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公民权利十年;被告人张海新、马香菱系从犯,未造成社会危害,认罪悔罪态度诚恳,且合理诉求曾长期得不到解决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;三名被告人的全部伪造物证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判决宣读完毕,审判长告知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利,三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与此同时,监察院对蒋庄村原议事长吴路亚的留置审查调查工作已全部终结,经查实,吴路亚身为基层公职人员,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,拖延土地承包权证核发,违规处置群众诉求,履职不力激化社会矛盾,其行为已严重违反《大明国宪法典》《大明国刑法典》《大明国百姓监典法典》《大明国监察法典》《官员律》等多项法律法规,涉嫌职务犯罪,监察院依法作出开除吴路亚公职的处分决定,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汉武府民生都察院审查起诉。汉武府民生都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构,依法提起公诉后,汉武府大理寺经开庭审理,查明吴路亚犯罪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充分,其行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、破坏基层治理秩序,社会影响恶劣,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吴路亚犯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,数罪并罚,判处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,彻底肃清基层懒政怠政、滥用职权的害群之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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