陆承安目光扫过三名被告人,声音平稳:“今日,庄石府大理寺依据全国议事会大理寺管辖裁定,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周亢、崔尚仁、耿忠关联违纪违法一案。本案由民生公诉院提起公诉,全国人民监督协会选派工农代表担任百姓监督员,全程监督庭审流程,庭审全程录音记录,接受百姓与中枢监督。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、自行辩护、最后陈述的权利,是否听清?”
周亢嘴唇哆嗦着,挤出一个“听”字;崔尚仁微微点头,没有说话;耿忠带着哭腔,含糊地应了一声。
陆承安微微颔首,看向民生公诉席:“请民生公诉院公诉人宣读公诉书。”
民生公诉席上,公诉人郑书臣起身而立,四十岁,从民生公诉院基层公诉员升任,经手官吏犯罪、危害百姓权益案件百余起,身着藏青色公诉制服,手持装订整齐的公诉书卷,神情严谨,声音清晰洪亮,字字铿锵,完全依照法律条款,宣读公诉内容,没有任何情绪化表达,全程以事实与证据为依据。
“民生公诉院公诉书,均公诉字〔均平三十七〕第三十七号。被告人周亢,男,五十二岁,原任大明国南云省明昆府刑司司长,均平三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被全国议事会监察院依法留置,同年二月二十五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周亢在担任明昆府刑司司长期间,滥用刑司职权,包庇贪腐官吏,压下百姓举报信五十三封,致使边陲百姓诉求无门;收受不法商人、地方势力贿赂共计白银十二万三千两,侵吞边陲救济粮款、执纪经费共计粮食两百三十石、白银八万七千两;勾结被告人崔尚仁,组织非法武装力量,集结刑司武装巡捕封锁明昆府刑司大楼,袭警抗法,损毁公共设施,武力对抗中枢执纪人员执行公务;长期漠视百姓权益,非法羁押无辜百姓,侵犯百姓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致使边陲百姓深受其害。
被告人崔尚仁,男,五十六岁,原任大明国南云省明昆府议事会议事长,均平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被安全署依法留置,同年二月二十五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崔尚仁在担任明昆府议事长期间,背弃大明,背叛边陲百姓,滥用政务职权,收受贿赂共计白银四十七万两,侵吞边陲民生、防务、学堂经费无数;组织非法武装,勾结域外势力普拉塔,泄露大明边境布防机密,引外敌入境挑起战火,致使明昆府边境数十村寨被毁,上千百姓流离失所;袭扰大明戍边将士,危害大明边境安全;策划阴谋,故意杀害明昆大学学生林芳芳,致无辜者殒命;参与、纵容地方势力拐卖妇女、绑架百姓等违法犯罪行为,侵犯百姓生命权、人身权、财产权;武力对抗中枢执纪,妨碍公务执行,其行为严重危害大明国家安全,严重侵害百姓切身利益,罪孽深重。
被告人耿忠,男,五十四岁,原任大明国南云省明昆府监察院院长,均平三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被全国议事会监察院内纪司依法留置,同年二月二十五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耿忠身为监察系统干部,乱用监察监督权,背弃执纪职责,包庇被告人崔尚仁、周亢贪腐犯罪行为,压下百姓举报,干预执纪办案;组织非法武装,调动监察院特别行动组武装抗法,袭警妨碍公务;滥用职权侵犯百姓监督权益,致使监察权沦为贪腐保护伞,严重败坏监察系统风气,严重伤害百姓对执纪机关的信任。
以上犯罪事实,有百姓举报证词、贪腐账目、现场勘验报告、密信破译记录、被害人陈述、同案被告人供述、执纪司法机关核查证据等予以佐证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周亢、崔尚仁、耿忠身为大明官吏,背弃职守,漠视法度,侵害百姓,危害社稷,其行为分别触犯《大明国刑法典》第七十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二十五条、第一百四十六条、第一百五十八条,《大明国监察法典》第二十九条、第四十七条,《大明国安全法典》第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,《大明国百姓监督法典》第十八条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本院为维护大明法度尊严,保护百姓合法权益,扞卫国家安全与社稷稳定,依照《大明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,提起公诉,请庄石府大理寺依法判处。”
郑书臣宣读完毕,将公诉书双手呈至审判台,随后退回公诉席落座,全程严谨规范,没有任何多余言辞,完全履行公诉职责。
陆承安接过公诉书,翻看核对后,目光看向三名被告人:“被告人,公诉书宣读的犯罪事实,是否属实?有无异议?”
周亢抬起头,目光浑浊,看着审判台,声音沙哑破碎:“……属实,无异议。”他没有狡辩,没有推脱,从留置审查到庭审,所有罪证早已板上钉钉,任何辩解都苍白无力,他深知自己犯下的罪孽,足够判十次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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