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技术可交流,主权不能失”的方针,为帝国在思想与技术层面划定了清晰的边界。然而,要将对外交往的潜在利益,尤其是滚滚而来的贸易利润,切实转化为充盈国库、支撑新政的白银,则需要一套高效、严密且杜绝贪腐的制度保障。
前明的“市舶司”制度早已废弛,清初的“十三行”虽有雏形,但管理混乱,弊窦丛生,朝廷所得往往十不及一。
陈远深知,海关乃国家财赋之咽喉,洋商聚集之渊薮,治理好坏,关乎国计民生,亦关乎对外形象与主权尊严。
启明九年,在初步理顺与西洋诸国关系、南洋贸易日盛、国内工商业渐兴的背景下,陈远下诏,以雷霆手腕,推行海关制度改革,旨在建立一套“利权归国,高效廉洁,便于商旅”的新体系。
改革由户部尚书牵头,工部(负责港口、关卡建设)、刑部(负责缉私、司法)、都察院(负责监察审计)及新设的外务通商司协同办理。
核心是颁布《大陈海关总章》及一系列实施细则。
首先,确立“海关”的独立性与中央直辖地位。
诏令宣布,在广州、厦门(月港)、宁波、云台山(松江府上海县,因其位于长江入海口、辐射江南腹地的潜力而被选为新兴口岸)四处,设立直属户部的“海关监督衙门”,简称“海关”。
海关监督由皇帝特简,通常由户部、内务府或皇帝亲信的干练官员担任,不受地方督抚节制,直接对户部和皇帝负责。
其下设征收、稽查、登记、外交(与洋商交涉)等各科,人员从原市舶司、地方税关中择优留用,并大量招募精通算学、律法、外语(葡、荷、拉丁语)的新进士子、吏员,经严格考核培训后上岗。
海关衙署的建筑、银库、码头、查验场,均由工部统一规划建造,务求坚固、规范、高效。
其次,推行“一口通商,划一税则”。
为便于管理和控制,诏令明确以上四口为对外通商正口,其他沿海港口,除福州、泉州可对东洋(日本、琉球)及南洋华人商船有限开放外,一律不得与西洋商船贸易,违者以走私论处,地方官同罪。
此举虽有限制,但集中了资源,也避免了各口岸竞相降低税率吸引商船导致的税收流失和内耗。
《海关税则》的制定,是改革的重中之重。
由户部、外务通商司会同广州、厦门等地有经验的行商、洋商通事反复磋商,并参考了西洋国家的关税制度(通过耶稣会士和荷兰人了解),力求“简明公平,便于稽征,保护本土”。
税则主要分以下几类:
1. 船钞:按商船梁头尺寸(衡量载重量)分等征收,取代以往按船只数量或估价的混乱做法。
西洋大船税重,中国商船、南洋华人小船税轻,以示优待。
2. 货税:从量税与从价税结合。
对大宗、易计量的货物如茶叶(按担)、生丝(按包)、瓷器(按件)、蔗糖(按石)等,实行从量税,税率固定。
对高价值、品种繁杂的货物如西洋呢绒、玻璃器、香料、珠宝等,实行从价税,税率一般为“值百抽五”(5%),但奢侈品(如钟表、香水)可抽十,本国急需物资(如西洋书籍、精密仪器、良种)可减免,鸦片等毒物严禁进口。
所有货物需在海关指定码头卸货,经官吏查验、登记、估价、征税、粘贴“税讫”印封后,方准起岸入库或转运。
3. 附加税与规费:明令废除一切“陋规”、“火耗”、“杂派”。
但为弥补海关行政开支、港口建设及“养廉”所需,允许在正税之外,征收固定的、公开的“钞关税附加”(约为船钞的20%)和“货物查验保管费”(按货值极小比例)。
所有税费名称、标准张榜公布,严禁官吏额外索取分文。
第三,革新征税与稽查手段,运用技术,打击走私。
标准衡器与度量:由工部统一制造颁发标准砝码、丈尺、量器至各海关,定期校验,杜绝大小斗、长短尺之弊。
簿记与报表:推行新式复式记账法(由耶稣会士传入改良),要求各海关每日记账,每月结册,按季、按年造具详明报表,分送户部、都察院审计。
报表需列明船只数目、货物品类数量、应收实收税款、开支细目等,力求透明。
强化稽查:各海关配备缉私船队和巡丁,由熟悉水性的沿海民壮、退伍水师士兵组成,在口岸附近水域及沿海要道巡逻,严查绕越偷漏。
鼓励商民举报走私,查实后以没收货物价值的三成重奖。
对抓获的走私犯,无论华洋,一律按《大陈律》严惩,洋商走私则加倍罚款,屡犯者吊销贸易执照,驱逐出境。
“保商”与“行商”制度改造:保留并规范广州原有的“十三行”制度,但将其纳入海关管理体系。
行商需向海关缴纳巨额“行帖”保证金,并承担为其担保的外商纳税、行为的连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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