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限制君权”的暗流在帝国最高层的密议与私人信札中悄然涌动,而“贵族议院”影响力的日渐彰显,使得一种将现有权力格局、运行规则“成文化”、“固定化”的需求,在部分有远见的政治精英心中滋生。
他们既希望约束可能出现的后世昏君暴主,也欲防范权臣、宦官、外戚等势力对朝纲的破坏,更渴望为庞大帝国的长治久安确立一套超越个人意志的根本性规则。
这种思想,与陈远本人“奠万世基业”的雄心不谋而合,尽管其出发点与最终目标不尽相同。
启明二十年,陈远已年过五旬,统治帝国二十载,文治武功达于鼎盛,然鬓发亦染秋霜。
他深感有必要对二十年的统治经验、推行的一系列新政、以及与贵族议院磨合形成的“惯例”,进行一次系统性的总结、提炼与升华,将其核心原则以最高法律形式确立下来,传诸后世。
同时,他也想借此机会,对“限制君权”的呼声给予一个有限度、可控的制度性回应,将可能威胁皇权的因素纳入预设的轨道加以规范。
这一宏大工程的发起,极为审慎。
陈远并未大张旗鼓,而是在一次仅有文渊阁全体大学士、六部尚书、左右都御史、通政使、大理寺卿 及贵族议院正副议长参加的御前最高会议上,首次提出了“制宪”的构想。
“诸卿,”陈远开门见山,“朕御极二十载,赖诸卿辅弼,天下粗安,新政略行。
然治国之道,贵在有常。
朕观历代兴衰,其初皆有善政,然法无定章,人亡政息;或主少国疑,权臣窃命;或阉宦弄权,朝纲紊乱。
皆因国家根本大法未立,权责界限不明之故。”
他环视众人,见皆凝神倾听,继续道:“泰西诸国,近闻亦有‘宪法’之说,虽与我国情迥异,然其以明文定国体、明权责、限专断之意,未必无可参酌。
朕意,欲集合朝野之智慧,博采历代之良规,损益当今之政要,制定一部《大陈会典》……不,或可称为《大陈宪纲》,以为我朝根本大法,垂范后世,永为准则。”
此言一出,举座皆惊。
制定“根本大法”,且隐约有参考西法之意,这是开天辟地头一遭。
徐光启、李邦华 等支持新政、了解西学的官员眼中放光;赵胜、秦玉凤 等武将出身的议长则略显茫然,但知是皇帝之意,且涉及“永固江山”,亦表示支持;一些较为保守的官员则面露忧色,担心动摇“祖宗成法”。
陈远明确了几条基本原则:
1. “宪纲”之制定,由朕亲自主持,文渊阁总其成,六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、通政司及贵族议院协同参与。
组成一个庞大的“宪纲起草会议”,下设若干分委员会,负责具体条款的拟定。
2. “宪纲”之内容,需明确: 国体与政体(“大陈为君主之国,皇帝为天子,奉天承运,统御万方”);皇位继承制度(明确嫡长子继承制,及在特殊情况下的议定程序,贵族议院有咨议权);中央政府之组织与职权(皇帝、文渊阁、六部、都察院等);地方行政制度(省府州县);军事指挥体系;司法原则(《大陈律》为基本法,皇帝有最高司法权,但需依程序);贵族议院之地位与职权(明确其咨议、审议、监督之权,但强调其决议需经皇帝“裁可”方为有效);臣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(在“忠君爱国、遵纪守法”前提下,提及保护财产、申冤等权利,但非常简略)。
3. “宪纲”须体现“ 君为臣纲,法为君用,君臣共治,以法治国” 之精神。
即皇权至高无上,但皇帝行使权力需遵循“宪纲”规定的程序和范围(任命高官需经一定廷推程序,重大决策需咨询贵族议院等);法律(尤其是“宪纲”和《大陈律》)具有崇高地位,君臣皆需遵守。
4. “宪纲”之解释权与最终裁决权,归于皇帝。
这是陈远坚决维护的底线。
起草工作历时近两年,过程充满辩论与妥协。争议焦点集中于:
皇权边界:保守派要求明确“皇帝乾纲独断,无所不统”;改革派(以徐光启、部分议院议员为代表)则希望将皇帝的部分权力(如不经审判处置大臣、随意加税、发动战争)纳入需经“廷议”或“议院咨议”的程序。
最终条文采取模糊处理,既申明皇帝至高权力,又规定某些事项“宜付廷议”、“可咨议院”,但加上“最终裁断,出自上心”的但书。
贵族议院权限:议院一方力争扩大其职权,希望获得对国家预算的审议权、对高级官员任命的同意权。
这遭到文渊阁和部分朝臣的强烈反对。
最终妥协为:议院有对“国家岁入岁出总纲”的“审议建言权”,皇帝需“详加斟酌”;对“尚书、侍郎、总督、巡抚”等要员的任命,皇帝在决定前“可征询议院意见”。
司法独立:大理寺、刑部官员希望明确司法机构的相对独立性,减少行政(尤其是地方官员)干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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