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秋的清晨,启明律所的会议室里飘着淡淡的咖啡香,桌上摊开的二十余本案例汇编摞成半人高,边缘贴满了不同颜色的便签。陈砚指尖划过其中一页,目光停留在“某市中院(2023)XX民初字第123号”案例上——该案中,法院认定外卖平台对骑手的“强制派单、考勤管理、奖惩约束”构成“实质从属性”,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“这个案例的裁判思路很关键。”陈砚抬起头,看向对面的小张律师,“你把这类‘实质从属性认定’的案例整理出来,按‘派单模式’‘管理强度’‘报酬计算方式’分类,重点标注法院采纳的核心证据,比如派单记录、罚款通知这些,后续仲裁时能作为参考。”
小张点点头,立刻拿起笔在笔记本上记录。一旁的小林捧着平板电脑,正在浏览最新的司法动态:“陈律师,我刚看到最高法发布的《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里面提到‘平台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程度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’,这跟我们之前的调研方向一致!”
陈砚眼前一亮,连忙让小林把征求意见稿投影到屏幕上。文件中明确指出,若平台通过算法设定工作时长、强制派单、限制接单自由,且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依赖平台分配的订单,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“这对小李和小王的案子太有利了!”他激动地说,“虽然这只是征求意见稿,但能反映司法趋势,仲裁委在裁决时很可能会参考。”
然而,兴奋过后,陈砚很快冷静下来。速达外卖与骑手签订的《合作服务协议》中,刻意规避了“管理”“劳动”等关键词,还约定“骑手可自主决定接单时间”,表面上符合“合作关系”的特征。要推翻这份协议,必须找到更直接的证据,证明平台的“实质管理”远超协议约定。
“我们得再去速达外卖的站点看看,收集更多一线证据。”陈砚合上案例汇编,“小张,你跟我去站点走访,重点找骑手了解派单规则和罚款细节;小林,你继续梳理案例,看看有没有法院认定‘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’的情况,为我们的主张提供支撑。”
当天下午,陈砚和小张来到速达外卖城东站点。站点门口停着十几辆贴着平台标识的电动车,几名骑手正围着站长争论。“我今天就晚了十分钟开早会,就扣了50块!这哪是合作啊,比上班管得还严!”一名骑手激动地说,手里挥舞着手机里的罚款通知。
陈砚走上前,表明身份后,骑手们纷纷围了过来,倒起了苦水。“平台说我们能自主接单,可实际上要是拒绝三单以上,就会被限制接单权限,一天都没单子跑!”“上个月我妈生病,想请假三天,平台说‘请假可以,但当月全勤奖全扣,还得扣信用分’,最后我只能带病跑单!”
小张用录音笔记录下骑手们的证言,陈砚则让他们出示派单记录和罚款截图。其中一名骑手的派单记录显示,他连续一周每天被强制派单35单以上,若未完成,系统会自动发送“警告通知”,并扣除当月10%的收入。“你看,这就是‘自主接单’?”骑手苦笑着说,“我们就是平台的‘工具人’,一点自由都没有。”
站长在一旁欲言又止,最后悄悄拉过陈砚,压低声音说:“其实我们也没办法,平台有专门的‘运营督导’,每天检查早会出勤率、订单完成率,要是达不到要求,我们站长也要被罚款。我这里有平台内部的《骑手管理细则》,上面写得比协议详细多了,你们要是需要,我可以偷偷复印一份给你们。”
拿到《骑手管理细则》时,陈砚的心里一阵激动。细则中明确规定“骑手每日需完成不少于30单订单”“早会迟到一次扣50元,三次以上停单一天”“差评率超过3%扣当月奖金”,这些条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中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要求”,与《合作服务协议》中的“自主合作”约定形成鲜明对比。
回到律所后,陈砚立刻组织团队分析这份《骑手管理细则》。“这就是我们需要的关键证据!”他指着细则中的条款,“平台在协议中伪装成‘合作关系’,但实际执行的管理规则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,这种‘表里不一’的行为,正好能证明他们在规避法律责任。”
小林补充道:“我找到一个类似案例,某法院在审理外卖骑手案时,就是以平台的《内部管理细则》与《合作协议》不一致为由,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我们可以借鉴这个思路,在仲裁申请中重点强调这一点。”
接下来的一周,陈砚团队一边完善证据链,一边撰写《灵活就业者劳动关系认定建议》。建议中结合小李、小王的案例,提出三项核心观点:一是应重点审查平台对劳动者的“实质管理控制”,而非仅看协议名称;二是应将“算法管理”纳入劳动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,若平台通过算法强制派单、设定工作指标,应认定存在管理从属关系;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出台细则,明确平台用工的法律边界,避免企业利用“灵活就业”名义规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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