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准备去省局参会的材料期间,王兵在浏览本地网络论坛、贴吧以及一些同城信息网站时,惊讶地发现,几家活跃在平州,特别是下属龙安、双城两县市的车辆统筹公司,已经开始堂而皇之地发布广告,招揽普通私家车主购买他们的“车辆安全统筹”服务。
广告语极具诱惑性:“告别高额保费,享受同等保障!”“车险改革红利,私家车主福音!”“互助共济,省钱省心!”
下面还附有一些看似真实的客户“好评”和价格对比表,显示其费用比正规保险公司商业车险便宜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更多。
王兵的心猛地一沉。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打擦边球或者局限于特定高风险群体了,这是将手直接伸向了数量最为庞大的普通私家车车主群体。
这意味着风险敞口呈指数级放大。这些私家车主大多风险意识相对薄弱,更容易被低价吸引,一旦统筹公司出现问题,引发的社会不稳定范围将远超之前的营运车辆群体。
更关键的是,王兵凭借这段时间恶补的法律知识和监管直觉判断,这种行为性质可能已经发生了质变。
如果之前针对营运车辆,还可以部分解释为在特定行业群体内的“互助”或“统筹”(尽管依然违规),那么现在面向不特定的、广大的私家车主公众公开募集资金、承诺承担保险责任,这已经清晰地符合了《刑法》中关于“非法经营罪”的构成要件: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经营保险业务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。
“这是往枪口上撞啊。”王兵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些花花绿绿的广告,喃喃自语。他意识到,问题已经从单纯的监管模糊地带、风险提示层面,升级到了涉嫌刑事犯罪的高度。
监管部门的行政手段有时确实存在“抓手不足”的困境,但刑法这把利剑,其威慑力和强制力是截然不同的。
几天后,王兵的担忧得到了现实的印证。平州银保委接待了两位来自龙安县的私家车车主。他们愁眉苦脸地带来了一份“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”以及一堆宣传材料。
原来,他们轻信了广告,为自己的私家车购买了所谓“全险统筹”,费用比正规保险便宜了近百分之四十。
结果前不久,其中一位车主于某发生了追尾事故,负全责,车辆维修费用预估要两万多元。
当他联系统筹公司申请理赔时,对方先是各种拖延,后来电话直接无法接通,办公地点也人去楼空。另一位车主则是看到于某在某音发的维权帖子后心生恐慌,前来咨询自己的合同是否有效,能否退费。
“同志,你们得管管啊!这明明就是保险嘛,说得天花乱坠,出了事人就跑了!”受损的车主情绪激动。
王兵接待了他们,耐心听取了情况,仔细查看了他们的合同。合同文本刻意规避了“保险”、“保险合同”、“保险人”、“投保人”、“被保险人”等法定术语,改用“统筹人”、“参与人”、“统筹费”、“补偿责任”等字眼,但实质内容与商业车险合同高度相似。王兵内心叹息,这些公司的套路越来越深了。
他给两位车主倒了水,语气平和但严肃地解释道:“两位师傅,首先我非常理解你们的心情。但是,必须向你们说明一个重要情况:你们所联系的这家‘XX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’,并非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。也就是说,它不属于我们银保委系统监管的持牌保险机构。”
他看着车主们困惑而焦急的眼神,继续清晰地说道:“这类公司开展的所谓‘车辆安全统筹’业务,实际上是一种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。
目前,对于这类非持牌机构开展的类金融活动,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,我们监管部门主要的抓手是进行风险提示,以及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。”
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《关于防范涉及车辆统筹业务风险提示》的宣传折页递给车主:“这是我们之前发布的公开风险提示,里面明确说明了这类业务的风险。
对于你们遇到的情况,特别是其中一位师傅已经遭遇了损失,我个人的建议是,这不单纯是民事合同纠纷,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”
“刑事犯罪?”两位车主都愣住了。
“对。”王兵肯定地点点头,“这种面向社会公众,非法经营保险业务,扰乱市场秩序,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,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。这属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管辖范围。”
他看着那位受损的车主:“您这种情况,携带好合同、转账记录、对方公司失联的证据以及车辆维修的定损单等相关材料,直接到龙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,或者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去报案,可能是更直接有效的维权途径。同时,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其虚假宣传。”
送走了将信将疑、但总算找到一点方向的车主后,王兵心情沉重。车主们的无助和愤怒让他更感责任重大。光靠风险提示和等待问题爆发后再去协调,太被动了,而且无法形成有效震慑。必须推动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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